庐陵江边铁十字,不知何代何岁年。何人作之孰置此,何名何用何宛然。
形模交横出四角,三尺嵯牙偃锥槊。雨淋日炙黑色滑,土中鮀鳞见斑驳。
人言南唐竹木场所都,铸此罥硾筏与桴。一沉江中一路隅,是耶非耶焉得虞。
或云此古厌胜法,水怪奔冲赖排压。雌雄相顾走光芒,神物护呵谁畚锸。
所以往代鼓铸虔州城,此物千载为英精。舁铁过之铜乃成,精化气感理莫明。
世人往往疑根植,下触每愁风雨殛。近时暴卒破盲惑,掘地出之誇胆力。
终然弃置不敢匿,我时见之考其式,赤乌之年乃妄饰。
吾闻天生五行中,惟金可革亦可从。何不为刀为错通商工,为耜为镈利九农。
斩犀刺虎为剑锋,不然行雨极变化为蛟龙。胡独汨没在泥滓,断甓遗株等沦弃。
铜仙不来秦鐻废,坐阅兴亡一流涕。
(1321—1381)元末明初江西泰和人,原名楚,字子高。洪武三年举经明行修,授兵部职方司郎中,迁北平按察司副使。坐事谪输作,寻放归。十三年召拜礼部侍郎,擢吏部尚书。寻致仕归。次年,复征为国子司业,卒于官。谥恭介。博学工诗,江西人宗之为西江派。有《北平八府志》、《槎翁诗文集》、《职方集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十月六日,云窝主者设燕于清香亭,侑卮者东平玉无瑕张氏也。酒半,张氏
乞手乐章。为赋双飞燕调,俾度腔行酒以佐主宾。
玉无瑕,春无价,清歌一曲,俐齿伶牙。斜簪剃髻花,紧嵌凌波袜。玉手琵
琶弹初罢,怎教他流落天涯。抱来帐下,梨园弟子,学士人家。 套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