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太阳渐渐西沉,已衔着西山了,天边的晚霞也逐渐开始消散,只残留有几分黯淡的色彩,映照着远处安静的村庄是多么的孤寂。轻烟淡淡飘向空中,几只乌鸦栖息在佝偻的老树上,远处的一只大雁飞掠而下,划过天际。远处一片青山绿水,白草、红叶、黄花互相夹杂,好一幅色彩绚丽的秋景图啊。
注释
天净沙:曲牌名。
秋:题目。
残霞:快消散的晚霞。
寒鸦:天寒即将归林的乌鸦。
飞鸿:天空中的鸿雁。
飞鸿影下:雁影掠过。
白草:枯萎而不凋谢的白草。
黄花:菊花。
红叶:枫叶。
参考资料:
该曲虽和马致远的《秋思》有相似处,但却又自有特点。首二句以“孤村”领起,着意渲染秋日黄昏的冷寂。“一点飞鸿”给阴冷的静态画面带来了活力,造成曲子抒发情感的转移。接着诗人用青、绿、白、红、黄五色,以远及近、由高到低、多层次多侧面立体交叉式地描绘出秋日美丽的景象,使整个画面充满了诗意。此曲极富艺术张力,一笔并写两面,成功地将秋日迟暮萧瑟之景与明朗绚丽之景融合在一起,把赏心悦目的秋景作为曲子的主旋律,不失为又一篇写秋杰作。
这首小令,只五句二十八个字,篇幅虽短,却以神来之笔捅绘出了一幅绝妙的秋景图。前三句着力渲染出一派深秋凄凉之景。黄昏时:如血的残霞映照着一座孤零零的小村庄,夕阳淡淡的炊烟袅袅,几只归巢的寒鸦,静静的站立在老树枝头,忽然,一只哀鸣的孤鸿,在人边晚霞影里远远的飞翔,而后两句,作者却将笔锋一转,写到:青山静静、绿水悠悠,白草绵绵,红叶片片,黄花朵朵,在暮色中,这些明丽的色彩,为这萧杀的气氛平添了许多生机活力。一扫前人一悲到底的俗套。
写秋景,自然难免要烘托出萧瑟的气氛,但是如果全以萧瑟气氛为全篇的写作大旨,又会令读者感受到沈闷而有压力。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,白朴在选用语辞时,便颇费心神。白朴在写秋景选词语辞精炼。前二句的“孤村落日残霞,轻烟老树寒鸦”,共用了六个图景:“孤村”、“落日”、“残霞”、“轻烟”、“老树”、“寒鸦”,而其中任何一个图景,都代表着秋日秋景的萧瑟气氛。为了要使这种萧瑟气氛活泼起来,于是作者接下来选用了“一点飞鸿影下”作为上半段的结语。如此一来,原本萧瑟的画面转成了活跃,寂寞的秋景彷佛也展现了另一种鲜活的生气。最后为了加强作者心目中秋景是美丽而有韵味的形象,因此再以“青山绿水,白草红叶黄花”作为曲文的结束语。这两句用了“青”、“绿”、“白”、“红”、“黄”五种颜色,而且“白草红叶黄花”这三种颜色,是交杂在“青山绿水”二种颜色之中;“青山绿水”是广大的图景,“白草红叶黄花”是细微的图景,如此交杂相错,于是原本是寂寞萧瑟的秋景,突然变得五颜六色而多彩多姿。由此可见,白朴的散曲写作技巧的高明了。
描绘秋景,历来是中国古代文人喜爱的一个题材,为表现它而不惜笔墨的诗人骚客代代有之,留下的作品更是多不胜举,但许多作品易于流入俗套。白朴却能根据自己的观察和体验,在作品中,层次分明的描写了秋天的自然景象,虽然,在开始时,有些许的萧瑟之意,然而后来以缤纷的色彩作结,终究是赏心悦目、的韵味无穷的。他用笔精深,作品风格独具,婉约清丽,意境新颖,可与被誉为“秋思之祖”的马志远的《天净沙·秋思》媲美。这首小令不仅不俗,还很是典雅。词、曲有雅、俗之别,一般来说,词尚妩媚、含蓄,而曲贵尖新、直率。白朴的这支小令却有词的意境。曲中虽无“断肠人在天涯”之类句子,抒情主人公却时隐时现,在烟霞朦胧之中,传达出一种“地老天荒”的寂静。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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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朴(1226—约1306) 原名恒,字仁甫,后改名朴,字太素,号兰谷。汉族,祖籍隩州(今山西河曲附近),后徙居真定(今河北正定县),晚岁寓居金陵(今南京市),终身未仕。他是元代著名的文学家、曲作家、杂剧家,与关汉卿、马致远、郑光祖合称为元曲四大家。代表作主要有《唐明皇秋夜梧桐雨》、《裴少俊墙头马上》、《董月英花月东墙记》等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