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整个晚上,林子里都洒满了星月的辉光;天上没有一丝云,也没听见有雷震响。
天亮时出门,忽然见到溪水流得分外地湍急;因此上,我知道别的山曾经下过大雨,水宛转流到这个地方。
注释
星月白:指星星与月亮的光照得很亮。
云气:云雾,雾气。
平明:天刚亮时。
他山:别处的山。
永嘉四灵都喜欢描写山水形胜,又善于捕捉生活中一两件小事,用轻动灵快的笔墨描写出来,惹人喜爱。这首小诗,写夏天山中夜雨,全用虚写,道人所未道,正是四灵诗中的妙作,在趣味上颇类杨万里的绝句。
前两句写山间的夜晚,星月皎洁,无云无雷,紧扣一个“晴”字下笔。这是写雨前之景。后两句,以“平明”二字与上文的“夜”字相照应,以“忽见溪流急”与上文的“星月白”,“ 亦无云气亦无雷”相照应,而“溪流急”又与“他山落雨来”互为因果,前者为果,后者为因。这是写雨后之景。显然,此诗在结构安排上是别出心裁的,写雨,不写雨中之景、雨本身,而由雨前之景一下子切换至雨后之景,跳跃性大,采用的颇似现代电影蒙太奇的剪辑手法,令人眼目为之一新。
诗的前两句写雨前之景,后两句摹雨后之景,而下雨的过程也即雨本身则略而不写,看似与写雨无关,实却无不关涉一个“雨”字。诗人写雨前之景,强调昨夜天气晴朗,实言此山无雨。后两句写雨后之景,突出“忽见溪流急”,并以之推知“他山落雨来”,原来是他山之阵雨注入溪中,形成了“溪流急”的景象。清代刘熙载云:“绝句取径贵深曲,盖意不可尽,以不尽尽之。正面不写写反面,本面不写写对面、旁面,须如睹影知竿乃妙。”翁诗写山雨,正是采用了“本面不写写对面、旁面”之法,且达到了“睹影知竿”之效,堪称咏雨妙作。
诗题是“山雨”,偏不从雨入手,反过来,从题外擒入,极力写天晴。诗说整整一夜,月光照着林间,星星在天上闪烁。诗把晴写得很足,还加以“一夜”字,强调整个晚上都是如此,可诗人还嫌不足,进一步说,这一夜不但星月灿烂,连一丝云都没有,也没听见雷声。这第二句,补足第一句,分别从视觉及听觉上写,把晚晴说得很死,不容转圜。三、四句却突然一变,说天明时,见到溪中流水湍急,因此知道这座山以外的山曾经下过一场大雨。这两句也写得很肯定,与上两句组成一对矛盾,出人意表,诗人惊喜的心情,强烈地表达了出来。诗写雨,不通过正面写,没一句说雨如何,已奇;前两句非但不写雨,反而写晴,更奇。妙在诗描述的不单单是普通的雨,完全是山中的雨,更使人感到奇。如果是在平地上,诗人晚上便会见到远处的乌云、闪电;因为是山中,只能见到自己头顶上一块天,见不到山外的山,所以诗得以放笔写晴,得以在第二天清晨的溪水上做文章,把极其矛盾的两组景象统一在一首小诗中。永嘉四灵的诗巧就巧在这种出人意表的构思上,同时在景物中贯注了浓厚的生活情趣。
翁卷的《山雨》,不仅描写了此山星白月朗,他山一霎雨过的奇异景象,而且抒发了诗人惊异的感情。而这情又不是直接抒发的,而是寓于景中,在跳动的景物描写之中含蓄地抒写了出来。▲
翁卷,字续古,一字灵舒,乐清(今属浙江)人。工诗,为“永嘉四灵”之一。曾领乡荐(《四库提要》作“尝登淳佑癸卯乡荐”,《乐清县志》承此,而近人以为是淳熙癸卯,相差一个甲子。衡诸翁卷生平,前者过早,后者过尽,疑都不确),生平未仕。以诗游士大夫间。有《四岩集》,《苇碧轩集》。清光绪《乐清县志》卷八有传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